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2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四次在其位于松滋市**镇**村**组的家里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赵某某、郭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俗称“冰毒”、“麻果”)。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20 年3月中旬的一天,许某某电话联系邓某某,称要去其家中玩。随后赵某某驾驶鄂D****9号白色斯柯达小型轿车,载着许某某和郭某某来到邓某某家里,郭某某拿出从“帝某某”(另案处理)处购来的“冰毒”、“麻果”等毒品,四人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将毒品共同吸食。
2. 2020 年3月下旬的一天,许某某再次联系邓某某,欲前往其家中吸食毒品,邓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赵某某驾车载着许某某、郭某某来到邓某某家,四人在房间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将郭某某带来的“冰毒”、“麻果”共同吸食。
3. 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许某某电话联系邓某某,欲前往其家中吸食毒品,邓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赵某某驾车载着许某某、郭某某来到邓某某家,四人在房间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将郭某某带来的“冰毒”、“麻果”共同吸食。
4. 2020年4月17日,赵某某驾车载着许某某、方某某、郭某某来到邓某某家中,五人在房间内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将郭某某带来的“冰毒”、“麻果”共同吸食,期间周某某来到邓某某家,和邓某某、许某某等人一同将上述毒品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吸壶、塑料吸管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毒品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许某某、赵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在住宅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石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吸壶1个,吸管5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