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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2********,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2日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家中容留易某某、黄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同年9月21日,邓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陆某甲、张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19年1月10日,邓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陆某乙、唐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强

检察官助理:伍顺莉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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