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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09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幢**单元**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于2020年4月7日、4月10日、4月12日、4月16日四次在二人租住的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路**号**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童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邓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两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明刚

检察官助理 王  盛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幢**单元**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四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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