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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亚市吉阳区**社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区**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3日,在被告人邓某某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村**区**巷的家中,由邓某某提供毒品,邓某某和陈某某先后四次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二、2019年11月26日,在被告人邓某某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村**区**巷的家中,由邓某某提供毒品,邓某某和吴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本案事实还有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尿液提取、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毒品现场检测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均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洋浦经济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Vivo X27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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