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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7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村自然村**,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小区****单元**因吸毒于2015年3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20年7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本市西湖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和曹某某、裘某某、周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位于**小区的家中容留曹某某、颜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另案处理),后曹某某、颜某某离开邓某某家,次日即7月1日下午,曹某某、颜某某又来到邓某某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后民警在邓某某家中将邓某某、曹某某、裘某某、颜某某等人抓获,并从邓某某住处衣柜里查获可疑红色片剂状物一小袋(净重0.34克),从窗台查获可疑红色片剂状物一小袋(净重0.06克,曹某某所有)。经鉴定,上述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裘某某、曹某某、颜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搜查、称重、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具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志琴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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