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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巷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高岳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17日被烈山分局宋疃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锦绣和庄、淮海翰府小区容留他人吸毒4次,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的一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内容留李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

    2.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内容留王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内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2月、3月的一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内容留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鹏举

年五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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