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901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园**楼**室。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8月4日、8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容留谢某某、吴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园**楼**室吸食毒品;2020年8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容留谢某某在自己租住的南昌市青云谱区**园**楼**室吸食毒品。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邓某某经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基本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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