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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身份证号码36012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新建****巷。2018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8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合并执行20日。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2、13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的南昌市新建区****巷一居民楼出租房内容留熊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吸毒用的水壶并吸食了熊某某吸剩下的少许毒品。

2、2019年8月27、28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租住房间内容留熊某某吸食毒品,被告人邓某某提供吸毒用的水壶并吸食了熊某某吸剩下的少许毒品。

3、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新风北巷出租房内容留赵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收缴了吸毒用的水壶。

2019年9月17日晚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邓某某和吸毒人员熊某某、赵某某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熊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新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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