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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邓某甲在其位于本市长洲区**镇**村**组**号三楼家中容留梁某某、邓某乙、张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后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公安人员依法扣押了用于吸毒的2只装有液体的塑料瓶及若干用于包装毒品的塑料袋。经鉴定,上述塑料瓶内的液体及塑料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对邓某甲、梁某某、邓某乙、张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荣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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