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小区**幢**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在其位于射阳县**镇**小区**幢**室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祁某某、王某某、周某某与其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娟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