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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山县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农民,现租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无前科。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邓某某租赁陇西县文峰镇**商务酒店第二层部分房屋及一层浴池,在其经营丽都浴池期间为卖淫女提供住宿及卖淫场所。2019年5月12日、5月19日,被告人容留、介绍2名卖淫女仇某某、吴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陇西县公安局文峰镇派出所民警在5月19日工作中抓获卖淫女仇某某、吴某某二人。

被告人邓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环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2.证人吴某某、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容留、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民

        书记员:朝  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962****)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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