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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妨害公务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某某**镇***组,住****路*段。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由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许,邓某某、邓某甲等人饮酒后,由邓某甲驾车搭乘邓某某等人行致**镇**花园**路**银行外路口时,与游某某驾驶的车辆因错车发生吵、打事件,富加派出所民警李某、邓某接警后带辅警韩某等人前往处置,邓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与民警发生抓扯,为防止意外发生,民警对邓某某进行控制,并将邓某某强制带上警车,上车后邓某某大吵大闹并出言语辱骂民警,欲挣脱民警控制,民警在控制邓建超时,邓某某用脚蹬韩某大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君良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仁某某看守所,电话:1382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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