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街道**小区,湖南省**监狱工作人员。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4月9日本院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鱼台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邓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指使曹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邓某甲等人为其办理大量银行卡,之后被告人向其上线提供该批银行卡,共计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6张,获利41600元,并导致该批银行卡在袁某某等人在鱼台县境内网络赌博时被用于资金周转。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牟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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