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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失火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大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大某某东新乡燕山村西沟山场祭祖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大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过火总面积239.3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41.1亩,过火农耕地面积98.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邓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万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指认笔录;大某某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大某某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关于大某某东新乡燕山村西沟山场过火面积现场勘测报告;4.被告人邓某某指认现场视频一张;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铭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某某**乡**村**组。联系电话1597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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