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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47********,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梧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元月1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去到藤县**镇**村**组的“**塘”责任田除杂草,后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保护措施不当,火苗窜到田边的山上,其立即救火,并在村民的帮助下到傍晚才扑灭了山火,但该次山火还是燃烧了二个山头的山林。经鉴定,该次火灾共过火有林面积为5.3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因过失引起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5.35公顷,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昌贤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藤县**镇*村**组**号。

2、刑事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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