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底,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实际承接到郑民高速应急物资储运中心项目任何工程的情况下,虚构自己已经承接到工程的事实,代表河南*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害单位诉讼代表人马某某代表的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承建郑民高速应急物资储运中心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邓某某就该工程收取马某某100000元工程保证金,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马某某出具《进场通知书》,后马某某发现据此《进场通知书》无法进场施工,遂联系该工程甲方河南*乙实业有限公司及承建方河南省**集团、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得知以上公司与邓某某及河南*甲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并没有生效的工程合同,马某某随即联系邓某某退款,邓某某至今拒不退还该笔款项。案发后,邓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于2019年8月2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挂靠劳务公司合同、委托书、河南*乙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相关合同、进场通知书、李某某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截图、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河南**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出具证明、营业执照图片、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证人李某某、章某某、王某某、李某甲、张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河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鞠 锋
代理检察员:杨 青
书 记 员:卢永幸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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