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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受贿案)_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公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澜沧江省级自然保护区**分局高级工程师,无前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住耿马自治县**镇**宿舍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向参与实施耿马自治县**项目的云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017年10月,时任耿马自治县**局**主任的邓某某在单位的安排下负责带队检查验收尹某某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在检查之后邓某某告知尹某某该项目不合格。2017年10月14日尹某某到邓某某办公室商讨此事,经二人商讨,尹某某同意用前述5万元借款作为邓某某的“辛苦费”,不再要求邓某某偿还借款,并出具了虚假收条,后尹某某公司负责实施的**项目通过检查。2019年3月14日邓某某被耿马自治县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接受谈话。2019年3月15日,邓某某退还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通知书、财物清单。

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相关任职文件、银行账户交易信息、收条照片、检查验收合格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要贿赂人民币5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仁俊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830****

2.公安卷3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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