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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2********,汉族,大学本科,三明市立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路**号翠江明珠**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宁化县美食城皇家公馆KTV与朋友一起喝酒。21日0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D*****小型汽车从宁化县美食城停车场出发往宁化县翠江镇中环中路方向行驶,00时45分许,途经聚龙KTV门口路段时碰撞路侧防护栏,造成防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叫围观路人谢某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警。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235.22 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21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请专业工人将受损防护栏更新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6000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提取记录、宁化县城市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谢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鉴定结果的鉴定意见;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让他人帮忙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出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伊世海

检察官助理:王天祥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6699****;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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