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00时0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渝D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永川区由体育中心往重庆文理学院大门方向行驶,行至红河大道建委十字路口时,撞上正在等待红绿灯的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渝AE****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报警,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直至交巡警到达现场将其抓获,后被带至永川区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测,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4mg/100ml。

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193元。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震全

检察官助理:胡晓杰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重庆市永川区**小区**栋**,联系电话:1898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