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进某某**镇**路安置房的家中饮酒,当天23时50分许其驾驶赣A*****宝俊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至民和镇云桥南路党校与胡家安置房路口防疫卡口与卡口值班人员胡某某、施某某等人发生纠纷。邓某某驾车离开时与停在卡口的胡某某的赣M*****号小轿发生轻微刮擦,后因不能通过该卡口邓某某便将封路用的路障破坏。经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33mg/100ml。

2020年2月1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进某某民和镇云桥南路党校与胡家安置房路口强行冲岗被民警送至医院,后经传唤至进某某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齐亮

检察官助理:付颖慧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共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