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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3月22日被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沙县人民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沙县府前中路与师古巷交叉路口路段时,与官某某驾驶的闽******号驾驶的小型小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公安干警在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干警带至沙县总医院交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4.09mg/100ml,属醉酒。经沙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慧霖

检察官助理:林昭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住址:福建省沙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85033****。

2.随移送公安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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