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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6〕30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1日21时40分,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黑色豪爵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睢县**乡**十字街南,看见公安局警车,驾驶摩托车逃跑。在**乡**村的道路上,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邓某某酒精含量为129.7毫克/100毫升。经抽取邓某某的血液检测,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2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照片);

2.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林峰

肖  敏

2016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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