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湘乡市区往山枣镇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南津路湘碱社区门口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湘c*****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40mg/100ml。
案发后,邓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主动投案。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邓某某与曾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经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5.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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