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8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8****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县**镇**省道15公里**路段时,被本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邓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本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家艳
检察官助理:刘琴凤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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