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乡**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9的思域牌小型轿车沿监利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道十字路口时,追尾撞上前方正在等候红绿灯的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渝F****6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导致两车受损。交警赶到现场后,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民警将邓某某带往监利县**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送检。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45mg/100ml。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侯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侯某某、邓某某的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正腾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