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0********,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市,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市**乡**村**号,2008年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犯盗窃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由**市**乡**村向**乡**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乡**村路段时,与谢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谢某乙)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对邓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身份信息、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昌琼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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