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6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4时56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乘客彭某某,途经惠阳区北环路路段(半岛学校路口)时,追撞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由张某某驾驶的粤B9W****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邓某某、乘客彭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报警,当晚公安将被告人邓某某带去惠阳区三和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检验,被告人邓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7.0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丽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