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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7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1时某甲,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粤LZ****号小型轿车从惠州市仲恺区**工厂往仲恺区沥林方向行驶,行驶至沥林镇丹溪红绿灯控口时因酒精作用而睡着,随后被交警查获。当天23时06分许,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带至仲恺沥林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7. 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0月18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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