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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州市番禺区**街**路**街**号。2016年2月曾因酒后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决定行政处罚。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在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AB3****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367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违法照片、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甲拘役1至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8244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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