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69********,山东省临清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营“******”,住临清市**街**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晚上和朋友在本市**广场附近的饭店喝酒。当晚23时许,其驾驶鲁******号雪佛兰轿车回家,行至**路**处,被聊城交警支队临清大队执勤交警查获,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接着被带至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华美院区抽取了静脉血。后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邓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mg/100ml。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通知于2019年10月10日到案,对醉酒驾驶行为供认在案,并愿意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邓某某归案情况说明,邓某某电子档案、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社会调查报告;2.视听资料:呼气、抽取静脉血过程的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彦喜

助理检察官:盛晓盟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0635****

2.侦查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