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赣******号小车从娄怀高速杨市收费站上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娄底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邓某某驾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2.33mg/100ml。经讯问,邓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方式:1767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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