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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重庆市垫江**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垫江县********号,现住垫江县**办事处****因超员驾驶,2018年12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垫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2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渝******号大型普通营运客车,从重庆市垫江县裴兴镇客运站出发往垫江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杠家镇杠家公巡中队执法服务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该车为大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为30人,案发时实际载客51人,超员21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70%。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信息、道路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李某甲、万某甲、万某乙、黄某某、沈某某、曾某某、郑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笔录;

5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大型载客汽车实际载客51人,超员21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70%,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邓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已缴纳的一千五百元行政罚款应予折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蜀荣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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