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生于196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苍溪**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川HM****号小型轿车在苍溪县城“春熙酒楼”吃饭并饮酒。13日55分许,邓某某离开“春熙酒楼”,驾驶小轿车经滨江路向苍溪县陵江镇肖家坝方向行驶。14时10分,当行至滨江路“大味火锅”店铺外,车辆撞上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冲出其车行方向道路左侧路外人行道花坛,致金属隔离护栏及车辆部分受损。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所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 悦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住苍溪县**镇**道**号**栋**单元**号**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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