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0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楼**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2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104国道与西孝路交叉口时,因行车纠纷与董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董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将邓某某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1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何泽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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