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8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R****号牌的普通小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联江路大冲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邓某某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电话:1803866****;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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