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县**镇**村**组,现住**镇**小区**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伊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0时许,邓某某在家中饮酒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出走,邓某某急于去找妻子便驾驶其车牌为吉A86***的小型轿车,沿库伦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团结广场转盘道时车辆撞在马路牙子上,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2020年8月26日,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 讯问被告人邓某某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约束,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认罪态度、无前科劣迹等因素,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商玉恩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伊通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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