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2月25日经汉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0时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J38J17小型普通客车,沿汉某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路段时,因接听电话与道路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吕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常德****)尾部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9月29日,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2.血液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4.证人王某某、熊某某证言;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丽
(院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证据一份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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