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住阜宁县**镇**站。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2时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J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阜宁县**镇**站出发,沿**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镇**街北侧交叉路口处时,被阜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邓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21.8mg/100ml。
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拍摄的牌号为苏J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物证照片;
2.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案发经过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查获过程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成砖
检察官助理:李春林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取保候审在阜宁县**镇**站内。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