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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因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和朋友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饭店吃晚饭饮酒,后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长沙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家丽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血液检测,乙醇含量达124.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3.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号码:1580267****)现取保候审在家;

2.鉴定人名单;

3.案卷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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