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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镇远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0分,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S****小型轿车由灵角寨往水电宾馆方向行驶,行驶至水电宾馆路口50米(小地名:老交警队门口)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树木及路灯杆肇事,造成树木、路灯杆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7.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兰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焕

2020年3月1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的处所在贵州省**县**镇**社**村*组,联系电话182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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