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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6****小型客车,搭乘两名乘客,行驶至省道515第99公里重庆市长寿区牛皮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冲出路外,造成渝A6****小型客车侧翻,乘客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离开事故现场,陪同邓某某到长寿区合兴卫生院治疗,后被民警查获,并进行了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到葛兰镇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提取其血样后封存并送检。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5.2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人员告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

6.提取李某某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其他当事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 丁  胜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837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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