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6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村**号**单元**楼**号。因打架,于2019年2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和朋友莫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大蓉和酒店吃饭期间喝了四两白酒和二瓶啤酒,饭后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牌照为渝BU****号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从大蓉和酒店车库往南岸区聚丰江山汇小区的方向行驶,在石溪路路口右转弯时该车前端保险杠与在路口等待红绿灯、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渝AP****号的小型轿车左侧车身擦挂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和邓某某分别下车后,王某某发现邓某某语无伦次无法沟通,立即报警。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邓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09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重庆市第五人民医院抽血送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6.8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经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0月26日,在邓某某赔偿王某某后,王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车辆指认、现场指认笔录等;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16.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符合缓刑条件建议缓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 琬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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