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0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90**,汉族,中专毕业,珠海市**有限公司客服助理,现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二七区陇海快速路二层行驶至京广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醇含量为19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供述;2、户籍信息、案件受理经过、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现场照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