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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专科毕业,无业,住连南县********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R*****小型轿车行驶至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依法抽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提取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4.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40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 曹日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路**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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