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4********,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下简称连南县),专科毕业,无业,住连南县**镇**路**号**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连南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R*****小型轿车行驶至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3mg/100ml,依法抽取血样送检,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测试凭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提取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4.凤城司鉴所[2020]毒检字第040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志文
检察官助理 曹日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连南县**镇**路**号**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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