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公诉刑诉〔201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88********,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工人,现住辽阳市白塔区东兴路**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48型二轮摩托车沿辽阳市宏伟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时,与由南向北过马路的行人金某某相撞,造成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9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邓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金某某无责任。2017年9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现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鉴[2017]检验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沈车司鉴所【2018】肇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8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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