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住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辽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绿色钱江牌无牌照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县首山镇帅府洗浴交通岗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凌某某驾驶的辽C****5号小型越野车(停车等信号)相撞,致邓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送邓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4.49mg/100ml。经辽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邓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个人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84.4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2个月15天,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虹军

检察官助理:李俭鑫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审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