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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乡**村**组,暂住址:北京城建公司龙洞堡机场**期工地。2016年11月22日,因犯滥发林木罪被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7月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同年9月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邓某某与朋友晏某某等人在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多彩贵州一路边摊就餐,其间,邓某某饮用三瓶雪花牌啤酒。饭后邓某某驾驶贵GQ****号小型汽车,搭载晏某某等人从多彩贵州出发,准备返回龙洞堡国际机场三期工地,当行驶至西南环线与机场路交叉口800米处时,被在此设卡的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8mg/100ml,民警随后将邓某某带至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邓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人车合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570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邓某某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茂贤

                                               检察官助理 郭  进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5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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