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7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邓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三轮车由普安县**镇**村往普安县**镇**村方向沿**村至**村通村公路行驶。当日下午14时36分许,行驶至**镇**村**组(小地名:罗某某家门口)路段处时,撞上正在家门口路边扫地的罗某某,造成罗某某死亡、邓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普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罗某某生前应系钝性外力损伤胸背部致胸腔内脏器出血死亡。

经贵州**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技术鉴定:该肇事车辆前转向系安全技术合格,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灯光系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车身及其他装置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牌三轮车(发动机号:1579******)一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驾驶制动系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无牌三轮车(发动机号:1579******)上道路行驶,造成罗某某死亡及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虽未取得谅解,但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处所: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58592****;保证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398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