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路中路60号附近的停车场出发,沿西二环路、北二环路至连江路到达福州市鳌峰大桥仓山区桥头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邓某某全血样乙醇含量为153.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取保候审手续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吹气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及血样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性质说明、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材料;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俊云

检察官助理:王雪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处。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