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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诉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邓**,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住福安市**镇**村**号。2010年6月23日因赌博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9年2月22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8月19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邓**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溪潭镇马山村沿溪北洋隧道、富春大道、富阳大桥、富阳路、南湖大桥、金山南路往解放东路方向行驶,行经解放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邓**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1.0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的闽******号二轮摩托车;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吹气、抽血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邓**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5936****;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95页,检察卷壹册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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